一、制定背景
《湖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》自2019年制訂實施以來,對規(guī)范全省統計局系統統計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,合理縮小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,提升依法行政效能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黨的十八大以來,黨中央、國務院先后印發(fā)《關于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》《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》《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、弄虛作假督察工作規(guī)定》《關于更加有效發(fā)揮統計監(jiān)督職能作用的意見》等重要文件,為統計事業(yè)發(fā)展、統計法治建設、防懲統計造假提供了根本遵循。面對防治統計造假新形勢新任務,對統計部門嚴格規(guī)范公正文明執(zhí)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。
2022年7月,國務院辦公廳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》,要求各地區(qū)各部門及時做好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。2022年11月,國家統計局印發(fā)《關于進一步規(guī)范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定的指導意見》,要求省級統計機構在2023年12月前由省統計局與省級調查總隊聯合完成裁量基準制定和公布。
二、基本框架
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正文設置總則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、基本裁量規(guī)則、附則,共四章26條,形成較為簡明而完整的體系。第一章總則;第二章行政處罰裁量基準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》規(guī)定的統計違法種類,由輕到重的順序,確定不同階次情節(jié)的具體處罰幅度;第三章基本裁量規(guī)則,對不予行政處罰,從輕、減輕、從重行政處罰做出了規(guī)定;第四章附則,對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中較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進行了界定。
三、主要修訂內容
(一)全省統一“標尺”
由湖南省統計局、國家統計局湖南調查總隊聯合印發(fā),適用范圍為湖南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、國家統計局派出在湖南的各級調查隊行使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。
(二)適度調整裁量標準
學習借鑒其他省份裁量基準制度,認真研究以往我省的統計行政處罰判罰實例,考慮裁量基準對統計填報對象的價值導向,對大部分違法行為的裁量分層標準進行了調整,著重對最常見的“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”統計違法行為的裁量條款進行修訂。同時,增加通過考量“縣級匯總戶平均數”指標,考量危害程度,來確定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。
(三)厘清了基本裁量規(guī)則
依據新的行政處罰法,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第二十條規(guī)定了不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;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。通過明確不罰、免罰、輕罰條件,加強預防性合規(guī)體系建設,推動法治力量向預防和疏導端發(fā)力。同時,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第二十二條,也規(guī)定了從重行政處罰的適用情形。通過明確嚴重情節(jié)、從重情節(jié),持續(xù)彰顯對嚴重統計違法行為從重從嚴打擊的態(tài)度,維護統計執(zhí)法剛性。
(四)規(guī)范了實施裁量基準程序步驟
執(zhí)行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,應依法履行統計行政執(zhí)法監(jiān)督檢查職責,根據統計違法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危害性等相關因素,在法律、法規(guī)、規(guī)章規(guī)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,按照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裁量標準,綜合考量統計違法行為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危害性等因素,界定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,初步確定適用的統計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。同時,通盤考慮是否具有從重、從輕、減輕以及不予處罰的情形,最后決定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。
四、適用時間
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。《湖南省統計局統計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》(湘統〔2019〕56號)自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施行之日起廢止。
如違法行為發(fā)生在2024年1月8日前,且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,原則上應按原裁量文件進行裁量;如果按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,則適用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》進行裁量。